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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分类:
其他
作者:
发布时间:
2004-06-08
华律股见字[2004]007号
致: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出席了于2004年6月3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04年4月22日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和《大公报》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三十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人,代表股数16,666.42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5,001.4975万股的47.62%,其中A股13,122.5798万股,B股3,543.8471万股。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董事邀请的其他人员,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公司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报告;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6、关于聘请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
7、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8、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上述决议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表决通过,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选举董事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包敬欣
                                    二OO四年六月